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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党的纯洁性建设的主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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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组织建设方面遇到很多新的问题和挑战。为了更快地适应革命发展的新形势,努力解决革命发展面临的新问题,我们党在组织纯洁性建设方面采取了若干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赢得解放战争的最终胜利、建立新中国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一、谨慎发展党员,严格管理党员,及时处理不合格党员,增强党员队伍的纯洁度

解放战争期间,中共党员规模扩大了近 4倍(参见刘筱勤、程建军:《关于党员队伍规模的考察与反思》,《理论视野》2014年第 5期。),基本满足了革命发展的需要,但也客观上出现了党员素质相对下降的问题。特别是新增加的党员以贫农和雇农为主,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组织纪律性相对不高,某些地方还混进了反动分子、汉奸分子、间谍分子,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党员成分相对不纯洁、党员作风官僚化倾向、党员思想脱离人民群众等问题。为此,党中央面对出现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些增强党员队伍纯洁度的措施。

(一)从人民群众和革命实践中发展党员,从严从缓,宁少勿滥。1945年 12月 28日,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给东北局的指示中,就明确指出要“从人民群众中培养出大批积极分子”(《毛泽东选集》第 4卷,人民出版社 1991年版,第 1181页。),尤其要大力吸收在发动减租减息、分粮分地、开展工农业生产、推动土地改革等革命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积极分子,这是党中央发展党员的根本原则。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晋冀鲁豫中央局于 1946年 3月开始,在本解放区范围内开展的反奸、清算、赎地、减租减息的群众运动过程中,“有计划的发现和培养雇农、贫农、中农中的积极分子”(《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 16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2年版,第 121页。),有意识地提高他们的阶级觉悟和策略教育,作为未来党员对象发展的候选骨干力量。也是在这一时期,时任中共中央东北局副书记兼东北民主联军副政委的陈云在 1946年 7月 13日召开的中共中央西满分局会议上,将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东北局发展新党员的主要标准确定为:一要“三敢”,即“敢于要土地,敢于斗争,敢于武装”;二要“三不怕”,即“不怕离家,不怕地主,不怕国民党”;要坚持“积极发展、个别吸收”的办法,避免“大量发展又大量清洗”。(《陈云文选》第 1卷,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第317页。)根据这一原则,东北局发展出一大批出身好、作风正、愿意扎根基层、政治觉悟高的积极分子,作为党进一步发展的后备力量。

随着解放战争进入战略决战阶段,党中央逐渐提高发展党员的要求和标准,特别重视入党积极分子的阶级成分和革命现实表现。一方面,严格筛选党员发展对象,将发展党员的对象严格限定在“工人、雇农、贫农及革命知识分子”的范围当中,对于有特别要求入党但并不在这一候选对象范围内的积极分子,可以鼓励其先积极工作,等待解放后再考虑入党问题;另一方面,党员发展速度从缓,即便是对于处于候选对象范围以内的入党积极分子,也要通过一定时间采取由组织进行详细背景调查、入党介绍人保证、入党积极分子的自我陈述等多种方式确保其在历史上并未做过反革命、反人民的事。到了解放战争后期,随着战争形势越来越倾向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解放军,党中央敏锐地意识到在解放区尤其是新占领解放区,必须要“谨慎地发展党的组织,对于上层知识分子入党尤须采取严格地审查的方针,在大城市内尤其要注意这一点”(《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 18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2年版,第 21页。)。之所以这么做,主要是因为有越来越多的“反革命分子和投机分子正千方百计企图混入我党组织”[(《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 18册,第 133页。)。“从严从缓,宁少勿滥”成为这段时期党中央发展党员的主要政策。

(二)批评教育与组织处理相结合,严格管理党员队伍。刘少奇在 1947年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上指出,对于犯错误的党员,“要严格,不放任,不搞自由主义”,“有过则批评”,但也“要把严格与热情结合起来”。(《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 1981年版,第391页。)因此,对于那些在发动群众过程中出现工作偏差、失误,甚至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党员干部首先要进行彻底的、实事求是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反对“大包干”式的、一刀切的、磕头式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让这些党员自己能够真正从内心认识到与人民群众之间存在的问题,通过这种检讨和批评教育,积极纠正党员的错误认识,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刘少奇之所以提出这个意见,是因为这些党员干部绝大部分都是从人民群众中成长出来的,而且过去曾经还是群众中的入党积极分子,他们的本质和主流都是好的,所以还是要给予改正错误思想和认识的机会。对于那些经过思想教育后仍然继续犯错误的党员,要依据党章,根据犯错误的性质和累计次数,给予不同程度的组织纪律处分。对于性质不严重的错误,第一次处分轻一些,第二三次重一些。对于有性质极为恶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党员,要在开除党籍以后,转交有关部门进行司法处理。

二、有计划、大规模地培训、调配、优化干部队伍,提高干部队伍的纯洁度

解放战争时期,党中央在调配、优化现有干部队伍,培养新的干部队伍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党的干部队伍在解放战争时期的各个阶段,在组织革命和发展生产的过程中,很好地贯彻和执行了党的各项路线和方针,为反对蒋介石发动全面内战,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范围的最终胜利做了充分准备。

(一)集中调配大批优秀储备干部到各新解放区工作,坚决贯彻和执行党中央分配的新任务。抗日战争胜利后,党中央根据现实需要,将在抗日战争时期在延安革命根据地 30余所不同层次、级别、领域的院校培养出来的上万名政治过硬和思想追求进步的党政军领导干部和思想理论工作者派往全国各地建立新解放区。(参见高世琦:《中国共产党干部教育世纪历程》,党建读物出版社 2013年版,第 107—108页。)特别是考虑到东北地区对于全国革命发展的重要战略地位,党中央决定实施“向北推进向南防御”的战略方针,即“要迅速地、坚决地争取东北,在东北发展我党强大的力量”(《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 15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1年版,第 278页。)。在这个大背景下,党中央集中调遣 4000余名党政军干部(有学者统计,从日本宣布投降到 1946年底,由党中央直接调动的干部有 10394人,其中派往东北的有4664人。参见赵生晖、桑学成:《我党在历史转折时期的三次干部大调配》,《党史纵横》1988年第 12期。)通过“不声张,不在报上发表消息”的“非正式”方式进入东北地区,开辟新解放区,尤其是要集中力量“控制广大乡村和红军未曾驻扎之中小城市,建立我之地方政权及地方部队”(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 15册,第 257—258页。),对于无法进入的大城市,也要派遣一定数量的党政军干部进行工作。经过延安整风运动的教育和党的七大的思想指导,这些党政军干部怀着极高的革命热情积极要求前往东北开辟新解放区,并普遍“走出城市,丢掉汽车,脱下皮鞋,换上农民衣服,不分文武,不分男女,不分资格,……统统到农村中去”,形成“共产党员面向农村,深入农民的热潮”(《陈云文选》第 1卷,第 312页。),进而使东北地区农民的觉悟不断得到提高,参加村屯政权改造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从而将东北乡村的政权牢牢掌握在人民自己手中,为最终建立持久的、巩固的、具有强大战斗力的东北新革命根据地打下坚实基础。

(二)配合部队渡江南进战略,有计划、大范围调动 9万多名干部分别进行集中学习。

解放战争进入到 1948年下半年,革命胜利的前景越来越明朗。毛泽东在 1948年 11月 11日给东北局等各局负责人的电报中判断:“再有一年左右即可从根本上推翻国民党统治。”(《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 1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2年版,第 473页。)在这个大背景下,毛泽东在 1948年 10月 10日为中共中央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九月会议的通知》中指示,“必须准备好三万至四万下级、中级和高级干部”,从而“能够有秩序地管理……新开辟的解放区”[6]。同年10月28日,党中央正式下发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准备

(《毛泽东选集》第 4卷,第 1347页。) 五万三千个干部的决议》,将需要的干部数量增加到 53000人,并且以军事工作、党务工作、机要工作、政府工作、工农青妇工作、经济工作、通讯社及报纸工作、学校教育工作等不同工作性质作为标准进行适当比例分配。(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 17册,第 428页。)到了1949年 6月 11日,党中央再一次大范围征调38000名干部随军南下,随时准备收复、接收和管理大中城市。(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 18册,第 326页。)在这个大背景下,党中央开始采取各种措施,有计划地、持续地大量培养、训练和提拔干部,并将其列入到当时各级党委面临的重大任务清单当中。首先,党校采取“配备架子”(《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 17册,第 429页。)模式,在党校进行集中学习。也就是说,以区党委作为基本单位,将区党委(或省委)、地委、县委和区委四级干部作为一个整体架构,进行集中学习,有助于提高上下级干部之间的默契程度,学习效果“易于提高”,将来向南方新解放区调遣的时候,可以整体派遣到某个地方,有利于及时有效开展党的工作。其次,开办短期训练班经常性学习。对于无法去区党委(或省委)、地委党校学习的区、村等基层干部,要普遍参加县委组织的短期培训班,进行脱产轮训学习,尽可能地使每一名干部都能够得到提高和进步的宝贵学习机会。再次,设立重要领导岗位副职锻炼储备干部。在中央局(分局、工委)、区党委(或省委)、地委、县委和区委等五级各类重要领导岗位中,设立副职,由下一级干部增补上来进行锻炼,这样由上级带下级,一级带一级,使各级干部都能够在实际工作岗位上得到提高。

三、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树立党中央权威,理顺中央、地方和基层党组织之间的关系,推进党组织架构的纯洁性建设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党中央迅速制定了“向北发展向南防御”的战略方针,依据这一战略方针,党中央的组织工作重心也开始进行调整,建立和健全各级党组织。随着人民解放军在战场上的节节胜利,越来越多的解放区连接在一起,


名  称

建立时间

书  记

中共中央冀热辽分局

1945年11月

程子华

中共中央东满分局

1945年12月12日

林  枫

中共中央西满分局

1945年12年6月

李富春

中共中央北满分局

1945年11月16日

陈  云

中共热河省委

1945年9月

胡锡奎

中共辽宁省委

1945年10月

陶  铸

中共安东省委

1945年冬

江  华

中共合江省委

1945年11月

张闻天

中共黑龙江省委

1945年11月

王鹤寿

中共吉林省委

1945年11月

陈正人

中共牡丹江省委

1945年冬

李大章

中共松江省委

1945年冬

张秀山

中共嫩江省委

1945年冬

刘锡武

中共兴安省委

1946年5月

刘  策


表 1 中共中央东北局建立的地方党组织(参见朱汉国:《中国共产党建设史》,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1年版,第 224页。) (数据截止到 1946年 5月)

不再处于被敌人分割的状态,战争也由游击战争逐渐转变为阵地战争,这种变化使过去那种“地方党和军事领导机关保持着很大的自治权”的“地方主义和游击主义”(参见《毛泽东选集》第 4卷,第 1346页。)越来越不适应新的革命发展形势,因此,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树立党中央权威,理顺中央、地方和基层党组织之间的关系,也成为党组织建设的重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东北新解放区的各级党组织体系。

1945年 9月 15日,以彭真为书记的中共中央东北局成立,前后共有中共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 20人,其中,中共中央委员 10人,包括 4名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内,候补中央委员10人。(中央委员有彭真、陈云、高岗、张闻天、林彪、李富春、李立三、罗荣桓、林枫、蔡畅;候补中央委员有王稼祥、黄克诚、王首道、谭政、程子华、万毅、古大存、陈郁、吕正操、肖劲光;其中,彭真、陈云、高岗、张闻天还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如此短的时间里,调遣如此多的党的高层干部参与东北局的筹备和组建,说明党中央对东北新解放区极为重视。到了 1946年 5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已经建立起 14个中央分局和省委等地方党组织,并确定了各自负责人,其中 13个在 1945年冬天就已经全部建立(具体见表 1)。1946年 6月,党中央决定对东北局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重新分工,这一决定由刘少奇起草,毛泽东修改和完善,东北局随后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和部署,由林彪、彭真、罗荣桓、高岗和陈云共同组成东北局常委会,林彪为东北局书记,彭真、罗荣桓、高岗、陈云为东北局副书记。经过这次改组,东北局工作逐渐步入正轨,对于实现党中央在东北建立和巩固革命根据地具有重要的组织意义。

在东北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经过东北局、各分局和省委的领导,将接收和改造敌伪(县旗、村街)基层政权,重新改组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充分反映广大人民意愿的基层民主政府。以 1945年 10月建立的中共辽宁省委为例,截止到 1946年 1月,已经建立了铁岭中心县委、新民中心县委、抚顺地委、本溪地委、沈阳地委等五个基层党组织,其中,每一个中心县委和地委下面又分别建立了数个县委。随着县级党组织的建立、运行和巩固,东北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重心逐步转移到区、村基层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上。从 1948年初开始,初步制定了东北村委和区委建立的具体思路。首先是政策制定阶段,即确立村区委民主选举方式,选举村区农民代表,分别召开村区两级农民代表大会,选举建立村委和区委,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村民主政府和区民主政府,而村委和区委则分别是村区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其次是政策试点和全面推广阶段,截止到 1948年底,东北区村委政权建设取得明显成果。以北满地区为例,在其行政范围下的 1433个新行政村中,已经正式建立区县党委和政府的行政村大约有 976个,占所有新行政村近 7成。 (参见《黑龙江革命历史档案史料丛编:建立政权》,黑龙江省档案馆 1984年编印,第 42页。)由此可以看出,解放战争时期,东北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推进很有成效。

(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党中央的权威。在1948年1月到3月之间的不到3个月时间里,党中央连续起草《关于建立报告制度》和《中央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通知》,着重强调为了使党中央能够及时、充分、正确了解和掌握各级、各地方、各领域的重要发展事态,各中央局和分局负责人(即书记)应当定期地(每两个月)、亲自地(而不应代写)、简要地向党中央和中央负责人(即主席)汇报自己所辖行政范围内的各个领域内的动态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尤其是对正在进行中的战争形势、土地改革、整党运动等具体事宜进行有针对性和有侧重点的汇报。(参见《毛泽东选集》第 4卷,第 1264—1265页。)党中央提出的这种新的“经常的综合的报告和请示”并不是对过去的“临时性的报告和请示”的完全替代,而是一种有益补充。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组织上下级之间的互动关系,使地方和基层各级党组织的相关正确观点和看法能够顺利进入到党中央的决策范围内,党中央还要求各省委和区党委向下级发送的关于任何问题的、任何形式的报告和指示也需要同时向党中央发送一份。此外,党中央为了确保能够听到和获悉来自各级地方党组织的更广范围的不同声音,特别对定期报告制度做了补充,即“每一个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均有单独向中央或中央主席随时反映情况及陈述意见的义务及权利”(《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 17册,第 132—133页。),这是对地方党组织第一负责人——书记的有效监督。

6月 25日,党中央发布《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应向中央报告的事项》,对定期报告制度所要报告的具体内容做了更为细致和具体的补充。从最初的较为笼统的全部领域,细化到覆盖经济(税收、工资、财政、货币、脱离生产人数统计、生产、投资及贷款计划、土地改革计划)、军事(动员计划、新增部队统计、旅师级以上人员配备)、政党(高级人民代表会议及政府构成中的人员配备、整党计划、区党委或省委领导班子配备)、外交(政策、事件的处理情况)、文化教育(政策、计划)、司法等 18个领域。(参见《毛泽东文集》第 5卷,人民出版社 1996年版,第 107页。)此外,鉴于宣传领域和组织领域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党中央专门针对这两个领域就定期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更高、更为全面的要求。在宣传领域,党中央早在 6月 5日就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宣传工作中请示与报告制度的规定》。该规定不仅要求和其他 18个领域一样每两个月定期上报一次政策性报告,还要求各级、各地宣传部门每半年上报一次系统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对党与非党的报纸、书籍、杂志、学校、广播、文艺活动以及主要宣传干部等情况的汇报。(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 17册,第 202—204页。)在组织领域,中央组织部根据党中央的相关精神和方针,于11月 28日通过了《关于建立和健全各级组织部门的业务与报告请示制度的通知》,对中央组织部的性质和总体任务作出明确界定,尤其是明确了党的各级组织部门的 11项经常性业务,如党内思想动态、队伍发展现状、党规党法问题、党章实施情况、党的组织力量分布情况,等等。(参见《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 8卷,中共党史出版社 2000年版,第 692—694页。)在此基础上,具体就 7个方面的工作情况和重要问题向上级组织部门定期进行请示和汇报,如,所属各级党委自查克服无组织无纪律现状、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干部配备、训练和选拔情况,整党情况,等等。(参见《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 8卷,第 695—696页。)通过以上各项规定的不断完善,各地方、基层党组织在贯彻和落实的准确程度和成效方面比以前大有进步和提高。

图 2定期报告制度运转体系示意图(笔者根据相关文献资料绘制,不包括部队系统。①代表中央局(分局)、省(区)委、地(县)委、乡(镇、村)委党委、书记向上级定期报告;②代表中央局(分局)、省(区)委、地(县)委党委、书记在向下级发送重要报告和指示的同时,也要向上级发送一份;③代表中央委员及候补委员、省(区)委委员及候补委员、地(县)委委员及候补委员有随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及陈述意见的义务及权利。)

为了充分保证全党全军在贯彻和执行党中央的政策上的统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在 1948年的九月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该决议首先明确了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宣传以及党务等各项领域以及其中的特殊问题,“何者决定权属于中央,何者必须事前请示中央,并得到中央批准后才能付诸实行,何者必须事后报告中央备审”(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 17册,第 356页。)。这是对会议之前提出的关于定期报告制度的一系列文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的系统总结。其次,党中央要求各中央局、分局根据此次文件精神,具体规定和落实区党委、省委乃至县委、地委级别的定期报告制度。(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 17册,第 366—367页。)以此类推,各省委和区党委也需要按照以上方式方法建立并加强与各中央局、分局的以定期报告制度为有效载体的上下级关系;各地委和县委与各省委和区党委(已经建立起来的)各乡委、镇委、村委与各地委和县委之间亦是如此。此外,各地委、县委、乡委、镇委、村委等各级党组织向相应上级做的定期报告和请示中的重要内容,其上级党委也应当视内容重要程度决定是否逐级向上汇报,直至党中央。总之,从 1948年 3月一直到 9月的半年多时间里,党中央通过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的方式,将定期报告制度覆盖到绝大多数重要和关键领域,从中央延伸到地方、基层,初步建立起定期报告制度的运转体系(见图1)。

不得不承认的是,党内存在的地方主义倾向不能一时完全消除,特别是一些地方和基层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党员在贯彻和落实定期报告制度方面的主观认识觉悟仍然很不到位。因此,党中央在积极建立和完善定期报告制度的同时,也对不认真执行和落实该项制度的地方和个人进行了公开严肃的批评。例如,1948年4月,党中央对山东某兵团负责同志在对昌潍地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的大反革命分子及大恶霸分子……一概宣布既往不咎,将功折罪”这一错误行为进行公开批评,因为他们没有事先“向华东局及中央请示”,直接违背了人民群众要求严惩他们的正义呼声、党中央的既定政策和人民解放军的既有规定,这种自由、任意修改中央政策的“地方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恶劣作风”必须“立即明确地毫不含糊地予以指出,并予以纠正”。(参见《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 11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党史教研室 1979年编印,第 206—207页。)再如,时任东北局书记的林彪在党中央 1948年 3月下达定期报告制度文件之后,一直到 8月上旬没有提交一次请示报告,也并未说明任何理由,并且在党中央于 5月、7月、8月连续三次催促的情况下,才在 8月 13日回复,并找出各种托词和借口,即“常委各同志均极忙碌,事实上只各顾自己所分的工作,并皆对各部门的工作难求得全部了解,对作全貌的报告遂感困难”,“缺乏向中央做综合性报告的材料来源”。(参见《毛泽东传(1893—1949)》,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4年版,第 886页。)8月 14日,中共中央即向各级地方、基层党组织发出《关于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的指示》,进一步要求全党全军务必要真正、深刻认识到定期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并认真、严格履行,“将这件事作为一种绝对不允许违反的指令”,并且将不严格履行该(参见《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 11册,1979年编印,第 196页。)的危险倾向。针对林彪的行为,中共中央分别于 8月 15日、20日和 22日,三次致电林彪,在电文中明确指出林彪的这种行为是无组织纪律和地方主义,而“这一问题的性质是如此重要。即只有解决这一问题,才能由小规模的地方性的游击战争,过渡到大规模的全国性的正规战争,由局部胜利过渡到全国胜利。这是许多环节在目前时期的一个中心环节,这一个环节解决了,其他环节就可以顺利解决”(《毛泽东文集》第 5卷,第 125页。) 。正是在党中央的严肃批评和教育下,林彪才作出检讨,表示一定会遵守党中央的定期报告制度,并马上起草东北局的请示与报告制度文件。党中央对山东某兵团负责同志和林彪的严肃批评旨在全党和全军范围内树立中央权威,克服无政府主义和无纪律主义,巩固了定期报告制度。

总之,一系列定期报告制度的建立,是党组织制度改革的有益尝试,有效提高了党中央的权威,保证了各级党组织在制定和执行决策的过程中能够真正贯彻民主集中制,推进了党组织的纯洁性建设,为解放战争的最终胜利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

四、恢复并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定期召开各级代表大会,增强党内民主建设的制度化水平

(一)在全军范围内首先恢复并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早在 1945年召开的中共七大上,党中央就已经意识到恢复党委集体领导制度的重要性,并决定按照 1929年古田会议决议中的“思想建党、政治建军”的基本原则,逐步恢复人民军队尤其是全军团以上主力部队中的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参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史》第 3卷,军事科学出版社 2011年版,第 152页。)

在这其中,以邓小平为主要领导人的晋冀鲁豫野战军走在了前面。他们在 1945年 11月就开始在所属部队恢复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先是在纵队和旅两个级别的部队中率先恢复,基本建立起纵委和旅委,并且通过纵委和旅委民主讨论的形式承担起应有责任,这种实践大约持续了 1年左右,在取得一定经验后,又于次年(1946年)11月,由晋冀鲁豫军区政治部下发并公布《党的团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草案)》,条例在之前的党委恢复实践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落实范围,在步兵、炮兵和骑兵等核心兵种的团级部队中普遍恢复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从而基本实现党对部队政治和军事工作的“一元化领导”。(参见王树林:《抗日战争时期的军政委员会探略》,《中共党史资料》2008年第 2期。)同年 12月 25日,晋冀鲁豫军区政治部正式向党中央汇报了该军区在恢复党委集体领导制度过程中的一系列做法和举措,在军队和广大士兵群体中所产生的效果,以及得出的若干经验。在汇报中提到,实行党委集体领导制度的一个重要好处是,“部队中重要的军事政治措施,特别是思想问题,先经过党委形式民主讨论,使领导集团的干部能比较充分发表意见,然后推动下去执行,对于发挥全党积极性,统一全党认识与行动,有显著效果”(《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 11册,第 182页。)。而这一点正是党中央极为重视的。因此,在晋冀鲁豫军区政治部向党中央汇报的两个月后,即 1947年 2月27日,党中央发出在共产党领导下的所有军队中组织党委会的重要指示,并且将晋冀鲁豫军区政治部的先期实践经验在全党全军范围内进行了表扬和传达,指出各部队可根据晋冀鲁豫军区的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将组织党委会这一任务开展落实下去,可以将相关经验反馈给党中央,为党中央正在制定中的军队中的党的组织条例提供有用素材。(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 16册,第 411页。)5个月之后,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在充分调研和讨论的基础上,正式向全军下发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员会条例草案(初稿)》,该条例明确规定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而这种领导权是通过党委会作为核心载体和组织形式体现出来的,即“党委员会作为军队之一切领导与团结的核心”(杨永斌:《毛泽东军队政治工作思想研究》,军事科学出版社 1993年版,第 183页。)。该条例还具体规定,在军队中设置各级党委会,比如,在营以上各级设党委员会,在连设置支部委员会,并作为全连之最高领导机关。(参见宋时轮:《毛泽东军事思想的形成及其发展》,军事科学出版社 1984年版,第 67页。)在军队中普遍恢复和健全党委制,为人民解放军的发展壮大和解放战争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组织制度保证。

(二)将实行党委集体领导制度的范围从全军扩大到全党,在党的各级重要领域和各级重要部门实现基本覆盖。随着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在全军范围内的贯彻和落实,党中央 1948年9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作出了《关于健全党委制》的重大决定。首先,该决定进一步强调了党委制的重要性,即“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和个人解决重要问题”,扩大了党委制的实行范围,从全军进一步扩大到全党范围内,从党中央、中央局(分局)扩大到地委,再到省委、县委及其以下,从政府党组扩大到群众团体党组,再到通讯社、报社党组等,实现了党委制在党的各级重要领域和各级重要部门的基本覆盖。其次,该决定规定党委会分为常务委员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两种形式,二者不可相互混淆。再次,该决定还进一步细化了党委制的实施程序和主要步骤。一方面,党委制的讨论和决策对象是所有重要而非“无关重要小问题或者已经会议讨论解决只待执行的问题”。另一方面,党委会正式召开以前可就问题重要程度决定是否召开预备会议或事先进行个人商谈。再一方面,党委正式会议程序是先由“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尔后“做出明确决定”,最后贯彻和执行,这既充分发挥了党委委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扬了民主,也进行了集中,保证了决策和实施效率。最后,对于召开常委会的会议时间长短和频度,也有明确规定,即“每次会议时间不可太长,会议次数不可太频繁”。(参见《毛泽东选集》第 4卷,第 1340—1341页。)通过这个决定的具体落实,我们党在解放战争期间,成功地将过去在1927年至 1932年之间短暂实施过、被事实证明正确的、但后来在 1933年至 1945年间中断实施的党委集体领导制度普遍恢复和健全起来。

为了将党委制更顺利有效地实施,在 1949年 3月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总结出了党委会的 12条工作方法,分别是:党委书记要善于当“班长”;要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互通情报”;不懂要问,不要轻易表示赞成或反对;学会“弹钢琴”;要“抓紧”;“胸中有数”;发“安民告示”;“精兵简政”;团结那些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力戒骄傲;看问题要划清革命和反革命的界限、成绩和缺点的界限。(参见《毛泽东选集》第 4卷,第 1440—1444页。)这些工作方法是毛泽东将马克思主义同实际相结合的理论结晶,在对以往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实践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借鉴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关于执行党委制的正确方法,对于各级党组织正确落实党委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定期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实现党内民主生活的正常化和制度化。在 1948年召开的九月政治局会议上,党中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决议》。该决议对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因为党内正常民主生活缺乏而导致极端民主现象、无政府现象、宗派主义作风和无纪律状态等问题作出批评,并要求采取各项措施实现党内民主生活的正常化和正规化。第一,按照中共七大修改后的党章的最新规定,在一切解放区,定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其目的是为了认真学习和贯彻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其精神,并对党的各级委员会按照形势发展做出相应的、及时的调整。第二,积极保障到会委员代表的各项权利,尤其是其完全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在经过充分民主讨论过后,要坚决、严格贯彻“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第三,加强对各级党组织的监督。下级各级代表大会所形成的各种决议(无论是正式成文决议,还是口头决议)要提交党的上级组织,经过批准后,才可以执行和落实。未经批准的,不准执行。决议出现错误的,在立即撤销的同时要受到严格批评,并重新形成新决议。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各级代表大会决议要尽可能地公开,让所有党员和党外群众进行监督。第四,允许党内不同意见、争议或争论的存在,但要保持在正当的合理秩序以内,反对无原则无节制的争议或争论,尤其是不能危害影响党和人民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党组织需要客观、真实、及时地向上级党组织汇报这些情况。(参见《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 11册,第 203—205页。)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措施,我们党内民主生活初步实现正常化和制度化。

五、结 语

纵观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采取的组织纯洁性建设举措,可以概括为三条主线。第一条主线是提高党员纯洁性。党员问题是党组织建设的基础内容。抗日战争结束以后中国共产党并没有因为根据地和军事力量的不断壮大而忽略组织建设,而是重视以提高党员纯洁性来加强自身建设,并为此分别从党员来源、党员成长教育、党员监督等三个方面加强推动党员建设队伍。第二条主线是优化和培训干部队伍。干部问题是党组织建设的核心内容,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有三次大规模的干部调配,第三次发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另外两次都发生在解放战争期间。一次是党中央集中调派干部进入东北开辟新解放区,一次是随部队南下,随时准备收复、接收和管理新解放区。为了在短时间内完成这两次大规模调动干部,党中央有计划地、大规模地、采取各种方式培训各级各地区各领域的领导干部,使他们的革命热情、政治觉悟和知识素养得到较大提升。第三条主线是强化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党组织建设的关键。解放战争期间,我们党从中央到地方主要恢复和完善了三个基本制度,即定期报告制度,树立了党中央的权威与核心地位;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保证了民主集中制在各级党组织中的切实贯彻和真正落实;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实现了党内民主生活的正常化和规范化。总之,解放战争期间的党的组织纯洁性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我们党在解放战争中取得最终胜利,建立新中国发挥了坚实的组织作用。

作者王在亮,山东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房晓军,山东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山东淄博

来源:《党的文献》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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